年以来,王某正在永嘉县某农贸市场水产摊位经营水产品。年10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对被告人王某正销售的黑鱼进行抽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黑鱼中氧氟沙星含量为23.9μg/kg。同年11月15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知上述鉴定意见,并对被告人王某正销售的黑鱼进行第二次抽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黑鱼中恩诺沙星含量(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为μg/kg。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于同年12月19日再次告知上述鉴定意见,后于年1月2日对被告人王某正销售的黑鱼进行第三次抽样送检,经鉴定,本次送检的黑鱼中氧氟沙星含量为61.9μg/kg。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正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正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禁止被告人王某正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院提醒,氧氟沙星和恩诺沙星均属于抗菌类药物,过量食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其中氧氟沙星已经被农业部规定禁止在食用动物中使用,而恩诺沙星在食用动物中检测到的剂量也有明确的标准限制。该案例中,被告人在生产及销售的水产品中检测到氧氟沙星和超标的恩诺沙星,属于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及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水产养殖、销售人员在使用该类药物的时候一定要符合规定的计量和操作准则。
来源:温州都市报
作者:温都记者李伟康
编辑:王锦灵
校对:郑凌
审核:占昭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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